中国人民银行7月21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要点速览:
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落实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规定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试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应当投向境内市场
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据介绍,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该试点业务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
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根据实施细则,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境外个人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应当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和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
试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建立跨境资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投诉处理及纠纷化解相关机制;发行、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符合试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近3年未因资产管理业务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或者未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金融风险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试点管理部门认可。
试点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书面报备以下材料:跨境资管试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跨境资管试点资金汇划和管理等系统评估报告;跨境资管试点风险防控措施;境外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
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关于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实施细则提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范围包括: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
在试点规模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试点总规模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同意各家发行机构申请的试点规模之和。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做好试点业务,确保实施细则平稳落地实施,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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